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该条规定赋予了企业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常常被企业滥用或者误用,而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一旦员工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败诉的风险是很高的,原因就在于企业的那些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以及相关证据等方面存在瑕疵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具体的情形,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刘新刚(化名)于2013年8月入职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质检员一职。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6月11日,刘新刚收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载明“由于你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调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刘新刚对公司的管理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集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庭审之中,双方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异议。在该劳动合同中规章制度一款中明确约定了“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甲方管理调度的”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该集团公司为证明其解除刘新刚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刘新刚多名同事签字的证言一份,证明刘新刚工作期间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工作安排,并将工作材料恶意摆放,造成险情。除此之外,未提供其他证据。
最终,仲裁委认定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刘新刚赔偿金。
【案例分析】
仲裁委为什么会认定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违法的呢?
在本案例中,集团公司虽然出示了一些证据来证明刘新刚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是它未能提供制定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的证据,也没有明确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刘新刚是“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甲方管理调度”。因此,仲裁委认定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依据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
具体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六点:
1、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合理。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譬如规定试用期没有工资、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未满三年不能生育等内容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规章制度的内容还应当具备合理性,应当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
2、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听取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示。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务必要保留相关证据,比如会议纪要,与会者签到表等。
3、规章制度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可以通过签收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约定、学习培训、考试等能够留痕的方式。
4、要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并且违反规章制度要达到“严重”程度。
5、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6、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并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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