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案例
熟悉《劳动合同法》的HR都知道,在第26条第3项中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哪些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法条中并未列举,导致员工和企业对此的分歧较大。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劳动纠纷案例来了解如果企业进行搬迁,可以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企业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详情】
赵帅(化名)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3月4日,该公司向赵帅发送意向征询函,主要内容为:公司决定自广州搬迁至深圳,在此就是否愿意随迁,征询员工的意见。赵帅不同意随迁搬至深圳。
2021年4月30日,该公司向赵帅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为由,通知赵帅解除劳动合同。
赵帅在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的情况下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观点】
企业搬迁确系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基于此,在未能与劳动者就后续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依据,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要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在认定企业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仍需考虑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判劳动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一般来说,企业搬迁属于跨城市搬迁的,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如在同城市搬迁,一般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企业应在搬迁后采取向劳动者提供交通工具、调整出勤时间、增加交通补贴等方式尽可能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
(三)企业如计划整体搬迁,最好提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依法将搬迁事项进行公示,以避免法律风险,并有助于企业在搬迁后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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