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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业绩不达标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信信 浏览量: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案例

现在的企业普遍都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且对一些岗位提出了量化的业绩要求。一旦员工业绩不达标,绩效考核不合格,企业就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问题就来了,企业的这样管理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吗?具体情况,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员工业绩不达标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案例详情

张亚星(化名)于2016年9月5日入职某商务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在张亚星入职时,公司向其告知了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销售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应定期达标,若在考核工作业绩时该人员指标完成率小于50%,即予以淘汰”“淘汰是指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该《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商讨后通过,张亚星在《入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表示知晓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愿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018年的7月20日,商务公司向张亚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因张亚星连续在2018年两个季度考核中,业绩指标低于“淘汰线”,考核结果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于2018年7月23日解除与张亚星的劳动合同。

张亚星对公司管理决定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判定该商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600元。

在仲裁庭上,涉事双方都做了相应的陈述和解释,并出示了对应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综合认定事实并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具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或告知的条件。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虽然该公司《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张亚星亦签字确认表示愿意遵守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中有关业绩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规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该商务公司向张亚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600元。

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明确规定,若未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以下三个要件:

1、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法;

2、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在实践中,实行绩效考核不合格即淘汰或者末位淘汰制的企业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制定末位淘汰制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职工民主程序;

2、建立一套科学和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

3、对于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上述案例中,商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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