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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算工伤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信信 浏览量:

关键词:工伤 劳动纠纷案例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的第(六)项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有了这一条,是不是意味着只要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能认定为工伤呢?那可未必,具体情形要具体分析。且看今日的两则工伤案例分享。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算工伤吗?

案例一:下班去女友家发生交通事故

陈辉(化名)在某化工厂上班。2018年的8月23日,陈辉从工厂下班之后,没有直接回到自己的租住地,而是打摩的前往女友家,不料在路口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辉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后陈辉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化工厂提交书面意见称,陈辉下班后出发路线并非是以回家为目的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经过调查之后,认定陈辉下班前往女友家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线范围,不属于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辉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其为工伤。

法院受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是:陈辉是否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案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陈辉在去其女友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涉案事故发生地明显已超出了陈辉下班回家途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因此,陈辉并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人社局对其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案例二:上班途中闯红灯被汽车撞伤

杨华(化名)在某公司上班,于2017年4月26日上班途中闯红灯被汽车撞伤,造成身上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杨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汽车承担部分责任。

同年6月,杨华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他认为自己是为了赶时间上班不迟到,才闯的红灯,结果被汽车撞了,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当地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以杨华受伤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为由,决定其受伤性质不予认定为工伤。

杨华不服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认定决定。

案例分析:杨华上班途中闯红灯被汽车撞伤的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杨华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二是杨华上班途中闯红灯被汽车撞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杨华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此,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维持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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