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里,很多的企业都会安排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并且进行考试。有的企业会以员工考试不及格为由,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样的操作有问题吗?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案例背景】
叶东(化名)于2019年7月通过面试之后,入职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入职没过多久,公司安排叶东去西安接受培训,培训结束时公司组织了统一考试。叶东只考了57分,没有及格。一个星期后参加补考,叶东考得更差了,只有49分。
叶东回到广告公司后打算上班,但是公司的主管却告诉叶东:公司规定只有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入公司工作,叶东不符合他们的录用条件,要与叶东解除劳动合同。
叶东连忙和主管解释这次培训内容不是他所擅长的领域,他的能力完全能够胜任公司的工作,可以让他先在公司先工作一段时间再看,但是主管根本不理会叶东所说的,坚持要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对待叶东的做法有没有问题呢?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广告公司与叶东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该法律规定只要叶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这个“录用条件”劳动者要事先否知晓;第二个条件就是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这个录用条件。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被满足,在试用期内,公司就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回到案例中,如果广告公司在给叶东的《员工手册》或是《入职登记表》亦或是其他文件材料中载明:通过上述培训考试合格才符合设计师岗位的“录用条件”,并且叶东对这些文件材料进行了签收和学习,那么该广告公司这样的操作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但是假如广告公司并没有相关规定且事前并未向叶东进行告知,则叶东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如何正确地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戳下面的链接进行学习。
案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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