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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入职隐瞒婚育,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2-02-23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纠纷案例

职场中对女性的歧视还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在涉及到婚育这一块。有的女性为了入职心仪的工作,有时不得已刻意隐瞒自己的婚育情况,企业能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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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20年9月,晓丽(化名)在网上看到某地产公司发布的一则招聘启事:“招聘公司总经理助理一名,未婚未育者优先录用。”她觉得待遇可观,遂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成功应聘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2月,公司发现晓丽隐瞒已婚一事,便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晓丽不服,于2021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最后支持了晓丽的申请要求。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隐瞒婚育状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虽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与工作内容直接相关的情况,但婚育状况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否则劳动者无如实说明的义务。

上述案例中,晓丽的婚育状况并未影响其完成工作,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她因已婚而无法胜任相关工作,故晓丽隐瞒婚育状况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此外,无论结婚还是生育,晓丽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应以此对其区别对待。故该公司以晓丽已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法理出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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