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末位淘汰制 解除劳动合同
一些公司为了达到实现经营目标的目的,提高员工绩效,加强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因此引入了“末尾淘汰制”,并且规定如果员工业绩垫底,将要被解除劳动合同。那这样的管理手段合法吗?具体详情,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案情详情】
张友志(化名)在2015年3月应聘入职某房产经纪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500元。2016年12月,公司销售部门进行竞争上岗,张友志因销售业绩不好,在该部门人员业绩总排名上位列倒数第一。2017年2月,公司以张友志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张友志不接受该公司的处理意见,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该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支持了张友志的仲裁申请。
那么,房产经纪公司“末位淘汰制”的做法为什么会被认定是违法解除呢?
【案例分析】
“末位淘汰制”是来源于西方企业中的一项管理制度,发明创始人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的前任CEO杰克·韦尔奇。这种管理模式,通常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职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辞退的绩效管理制度。
杰克·韦尔奇为此发明了“活力曲线”和“强制分布”,把职员分为A、B、C三类,并按照2:7:1的比例区分出来,A属于最好的,大概占20%;B是属于中间的,占比70%;C是属于最差的,占10%。在一个公司里,A是要千方百计留住的,而C通常是可能被淘汰的。
国内一些大企业纷纷引入该项制度,比如华为、阿里巴巴等。随着后来,这项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弊端,比如不利于内部团结,打击员工工作积极性等,逐渐被国外的企业所抛弃。但在国内,还是被很多企业所采用。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绩效管理制度后,往往将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并套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管理者而言,“末位淘汰”是保持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做法。比如,通用电气前CEO杰克·韦尔奇认为,“末位淘汰”是建立一个伟大组织的“全部秘密”;在国内,华为和阿里也坚定不移地采用“末位淘汰制”。但如果将“末位淘汰”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与解除劳动关系相挂钩,直接引发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原因有二,一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员工工作绩效受到市场变化、疫情突发、政策调整等多方面情况影响,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就必然不胜任工作,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即便该员工确实不胜任工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如果员工仍然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解除条件;而“末位淘汰”并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列。
另外,在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第29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Copyright C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诸城市卓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鲁ICP备2021033192号-1 网安备案号:37078202000335
客户热线:0536-6121677 商务合作:0536-6125677 地址:诸城市超然首新空间国家级高新科技园 EMAIL:zxwlw@lcrcvip.com
ICP经营许可证:鲁B2-20211038 人力资源证: SHSWRL37078220210009
网站温馨提示:在求职招聘过程中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欢迎监督,并及时向网站客服举报违法违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