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入职登记表 劳动合同
记得在半年前,小编曾经分享过一个劳动纠纷案例。案例中的企业与员工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在员工入职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不过表中除了员工个人信息之外,还包括了用工期限、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内容,而且双方还在上面签名盖章。后来员工以不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向企业索要2倍工资的赔偿金,但是被仲裁委员会给驳回了,理由是该企业与员工之间所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是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签名盖章,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案例详情,可戳链接→ http://www.hrsee.com/?id=1355)
无独有偶,今天小编又看到一个案例。一名员工入职某公司。入职之初,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入职人员登记表》,明确了公司名称、员工身份信息、薪酬构成及试用期期限,不过公司始终未同员该工签署劳动合同。一年后,因对公司管理机制不满,该员工提出辞职。
该员工认为,自己入职公司一年,公司始终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对该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予以支持,并要求公司支付该员工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称,认可与该员工的的劳动关系,但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入职人员登记表》,该登记表一式两份,实际上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书”。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填写格式文本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不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其次,结合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其确认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刚刚开始筹备,管理上不规范,导致未签订”,故法院对公司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公司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该员工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
前后两起案例,最终的结果截然相反,这是为何?小编翻阅查看了《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小编再仔细查看案例中的内容,个人认为这两起案例结果完全相反的原因就是:前面一起案例中的《入职登记表》包含了《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条款,而后面一起案例中的《入职登记表》所包含的内容就不全,比如缺少了劳动合同的期限。最终导致法院判决该入职人员登记表不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这两起案例的学习,小编还是那句话,企业管理越规范,风险才会越小。该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要图省事或者想着能“蒙混过关”,拿《入职登记表》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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