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年休假 劳动纠纷案例
现在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希望有更多的时间来放松身心,陪陪家人,因此对于年假的关注也是越来越高了。那么,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年休假的天数到底应该如何折算,下面我们通过两则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一:简单一点
陈世双(化名)2014年7月1日入职A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辞职,并于2015年9月1日入职B公司。2015年12月3日B公司审批安排了陈世双1天的带薪年休假,陈世双认为自己累计工作已满12个月,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享受5天假期,请问:B公司只批1天假期是否违法?
【案例解析】
根据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案例中陈世双已在两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另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故陈世双2015年9月1日入职B公司,2015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天。
案例二:复杂一点
2018年1月18日,胡世坤(化名)入职S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19年2月20日,S公司与胡世坤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胡世坤提起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953元等。S公司认为根据胡世坤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其主张的10天年休假无据可依,故无需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案例解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胡世坤认为其工作年限累计已超过10年,应享受每年10天的年休假。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根据胡世坤提供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明细,证明其在入职S公司之前,有在其他单位工作经历,截至2018年1月工作年限累计已满十年;胡世坤就职前一单位时间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截至2018年10月胡世坤已经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故胡世坤于2018年10月应在S公司享受年休假。
其2018年整年度应享受10天年休假,但依法应从2018年10月份开始折算胡世坤剩余月份中实际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
S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与胡世坤解除劳动合同,故应依法折算胡世坤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天。故胡世坤2018年度和2019年度在超市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共计3天。
胡世坤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1950.17元,S公司应向胡某支付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537.98元。
537.98元怎么来的?1950.17÷21.75×3×200%≈537.98元
其中的3是胡世坤应休的年假天数,200%是按照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第十条退订,“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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