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年休假 劳动纠纷案例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则被视为未履行法定责任,应支付3倍日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
可是如果是员工自己提出辞职,那还能索要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吗?具体情况,可以参阅下面分享的经典案例。
【案例详情】
龚永辉(化名)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3年后,龚永辉与公司再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6月,龚永辉以家人病重需要有人照顾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他正式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公司考虑到他的实际情况,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后,龚永辉以公司未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理由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位支付其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该公司表示,龚永辉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故不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永辉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由于龚永辉2019年度确实未休年休假,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其年休假,故法院对龚永辉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的重要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其满足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就应当享受年休假,此项权利不应因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而加以区别。
我国将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员工是否享受过年休假亦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则被视为未履行法定责任,应支付3倍日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款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应理解为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即无论是哪方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此外,按照《条例》规定,劳动者满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条件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单位和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没有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出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据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日工资×3,其中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因此,即使由于劳动者主动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当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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