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offer 劳动合同
offer,录用通知书。有些企业会以offer来代替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做会违反《劳动合同法》吗?具体详情,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王璐(化名)于2017年3月16日前往某电子公司应聘,经过两轮的面试之后,3月30日,电子公司向王璐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面载明员工姓名、部门、职位、录用条件、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转正工资、社会保险等内容。同日,王璐签收《录用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上写明:“本人确认收到电子公司录用通知书,自愿接受录用通知书上提供的职位,同时对录用通知书各项条款意思理解清楚且无异议。”
4月1日,王璐正式入职。同年12月8日,王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于次日办理完毕各项离职手续。随后,王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合肥电子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
电子公司辩称:公司发放的《录用通知书》不仅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还就劳动报酬、工作岗位、试用期、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有申请人签字的回执,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具备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应认定为双方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
但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璐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仲裁委最终支持了郑某的仲裁请求,理由如下: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录用通知书,可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要约,劳动者签收回执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承诺,自此双方在主观上对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但双方主观上达成的合意并不必然在客观上导致劳动关系就一定建立。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以后,可选择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建立劳动关系;也可选择不去入职,对劳动者未作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二)即使劳动者按照录用通知书上面的要求入职,双方之间仍然缺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明确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未允许其他可以替代劳动合同的文本。
(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十分详细具体,录用通知书往往是不会涵盖所有内容的,两者在内容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综上所述,仲裁委裁决电子公司应支付王璐入职一个月后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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