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年休假
在计算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时,要包含加班工资吗?且看下面的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
杨桦(化名)于2016年3月入职某IT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杨桦月工资为8000元。
杨桦平常工作繁多,经常需要加班加点,公司根据考勤记录支付了其加班工资。杨桦一直未休年休假。
2019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杨桦表示不再续签。离开公司后,杨桦随即向该IT公司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杨桦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按离职前十二个月银行流水中的平均数额1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共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该IT公司认为,杨桦的工作性质导致其加班,系主动放弃年休假,加班工资不应作为计算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案例分析】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得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有了法律保障。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该IT公司没有安排杨桦休年休假,而且杨桦没有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IT公司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对于该IT公司认为杨桦自己因为加班而主动放弃年休假的理由,仲裁庭不予采信。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故杨桦的加班工资不应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庭以双方合同约定工资8000元/月的标准,裁决支持了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再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因此,杨桦最终的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8000/21.75*10=367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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