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年休假 劳动纠纷案例
对于和年休假有关的劳动纠纷案例中,有一个问题总是困扰着不少朋友。那就是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已经满了一年,但是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满一年,那么他(她)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吗?这个问题不光是很多朋友们不清楚,就连一些专业人士都有可能搞错。具体我们HR案例网用下面的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详情】
萧梅(化名)于2016年6月到某公司参加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于是萧梅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7年7月,萧梅来到了另一家商务公司担任业务员。同年11月时,萧梅向该公司申请休2017年的年休假5天。该公司认为,萧梅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不应享受年休假,遂拒绝安排萧梅休年休假。
萧梅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应当享受年休假。萧梅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2017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萧梅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一直工作,2017年11月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之规定,萧梅应当享受2017年的年休假。因此,该公司未安排萧梅休年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遂裁决支持了萧梅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是否必须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享受年休假?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职工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享受年休假,无论职工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职工要享受年休假,必须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那么这两种观点究竟谁是对的呢?
对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两条规定,并未要求职工必须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而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则对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它的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因此,综上来看,第一种观点的理解无疑是正确的。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条件理解错误,对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但在本单位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拒绝安排年休假,导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从而引发争议。实际上,只要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法律条文,认真执行法律规定,完全可以避免此类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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