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若想在试用期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自由和随意,这个里面有一些限制条件和要求。具体内容,我们且看下面一则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分享。
陈绍华(化名)于2017年8月,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从事后台程序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月工资8000元,三个月的试用期。电子商务公司为陈绍华缴纳五险一金。
2017年8月1日入职当天,陈绍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填写了《员工承诺书》,并签字表明自己已经知晓而且承诺自愿遵守《员工入职管理制度》、《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办理》、《员工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
此后,陈绍华接受了公司组织的为期半个月的新员工入职培训。2017年8月15日,公司组织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考试。
然而,一个月后,电子商务公司评定陈绍华员工试用期考核57分为不合格,在《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上,部门负责人对陈绍华的评定意见为:“该员工按时出勤,较好遵守规章制度,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但专业知识、能力与岗位匹配度不高,工作质量不合要求。”
2017年9月29日,电子商务公司以陈绍华试用期评估不合格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邮寄形式送达陈绍华。在此期间,电子商务并未支付陈绍华2017年9月份工资;电子商务公司为陈绍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2017年9月。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陈绍华认为电子商务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他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支付2017年9月工资80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当地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电子商务公司向陈绍华一次性支付工资7233.1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
对此,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中,电子商务公司一方表示,由于陈绍华未达到公司试用期考核标准,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此,陈绍华则表示,电子商务公司此前从未向自己说明录用条件以及考核标准,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电子商务公司虽对陈绍华试用期间进行了考核,但陈绍华否认知晓试用期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电子商务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在用工前已对陈绍华告知了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因此,电子商务公司单方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陈绍华在电子商务公司工作不到半年,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其半个月的工资4000元。
本案中,陈绍华主张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实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所要求的数额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电子商务公司支付陈绍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2017年9月工资共计7233.1元。
电子商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电子商务公司对于自己主张的“陈绍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属于合法解除”,不能提供证据用以证明其在用工之前已经告知陈绍华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故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电子商务公司在员工的试用期管理及入职管理上已经做的非常规范了。试用期就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还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员工入职时,签收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了入职培训;在试用期中,有考核,有评分,还有部门主管意见等内容,而且这些内容都告知了员工本人。唯独就少了一项,告知员工岗位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这个小小的疏忽和漏洞,就为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
告知员工岗位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我们可以在几个环节上进行操作。第一,给员工发放的入职offer上可以注明员工从事的岗位以及岗位的录用条件;第二,在员工入职时所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上载明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并让员工签字确认;第三,也可以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向员工说明岗位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培训完成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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