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工伤 劳动纠纷案例
朋友们知道工伤认定条件之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果员工在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具体详情,我们可以阅读下面的案例。
【案例详情】
任浩(化名)是某制造公司生产流水线上的一名操作工。2019年5月18日,任浩在公司生产车间正常上班。当日下午13时30分时,其所在的工位机器需停机维修,任浩就到同条流水线上其它工序的工位上从事压花工作,结果不慎受伤。
任浩认为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于是申请了工伤认定。
但是公司的看法并不一样。公司认为,任浩受伤时不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其一,任浩受伤时,其工位机器维修,任浩处于空闲状态,并不属于工作时间;
其二,任浩受伤地点不是在其本应在的工位,而是在别人的压花工位上,不属于在工作场所;
其三,任浩未经指派、擅自到拆其它工序工位上干活导致受伤,违反公司劳动生产纪律,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最后处理结果,当地人社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任浩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职工为了完成工作所需的合理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场所和职工基于工作职责、性质的需要及单位工作纪律要求而应在或可在的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
根据调查,任浩在制作公司某车间流水线上从事扩口工作。扩口与压花属同条流水线紧密关联的两道工序,根据日常工作惯例,同一条流水线各道工序的员工会根据工作需要互相帮忙,且该公司并未就此作出禁止规定。
因此,任浩因扩口工序机器维修,到同一条流水线的压花工位帮助干活,属于在正常上班期间受伤,受伤地点为其日常工作所在的流水线,其工作目的系为制作公司创造利益,相应的工作成果也由制造公司所享,任浩在同一条流水线上从事与其扩口工序有紧密关联的压花工作的行为,并未超出其工作内容的合理范畴。而且,违反公司劳动生产纪律也并非排除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任浩所受伤害与其工作原因直接相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等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由于A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许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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