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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案例

一些企业在用工管理时,为了避免所谓的用工风险和逃避自身的法律责任,故意用别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实际工作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怎么办?HR案例网为朋友们分享下面的案例,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带来有益的启发和帮助。

实际工作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案例详情

赵友刚(化名)于2017年12月入职A公司上班,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A公司亦未赵友刚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5月,赵友刚与另外一家B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赵友刚仍然在A公司上班,其工资和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A公司仍然每月向赵友刚支付工资,但不管是A还是B,两家公司都没有为赵友刚办理和购买社保。他以自由个体人员身份缴纳了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2019年元月,赵友刚以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即,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确认赵友刚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A公司向赵友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

3、A公司支付赵友刚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支持了赵友刚的全部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一些企业为规避潜在风险,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或者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上述规避行为均不改变实际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承担责任的主体身份。本案中,赵友刚与B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他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是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A公司未与赵友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应当向赵友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

关于个人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一条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时,劳动者寻求损害最小化,主动缴纳社会保险,是一种合理自力救济。因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金额进行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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