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36-6121677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案例解析

企业小心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社保 劳动纠纷案例

一些企业会和员工约定自愿放弃社保,但最后到头来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用工风险,具体详情,可以参考今日分享的案例。

企业小心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详情

周天元(化名)于2017年4月入职某地产公司工作。在办理入职时,地产公司承诺,如果周天元不需要缴纳社保的话,每月工资可以到手3600元,周天元为了到手工资多一些表示同意,双方随即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周天元自愿放弃由地产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底,周天元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向地产公司提出要其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未同意。后周天元以地产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地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于是,周天元便将地产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地产公司以周天元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与劳动者的约定而不履行该义务。

本案中,周天元签订劳动合同后要求地产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公司未进行办理,周天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地产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业人士在此提醒,许多劳动者为了多得工资,通常会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在进行相关操作的时候,一定要当心!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诸城市卓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鲁ICP备2021033192号-1 网安备案号:37078202000335

客户热线:0536-6121677  商务合作:0536-6125677  地址:诸城市超然首新空间国家级高新科技园   EMAIL:zxwlw@lcrcvip.com

ICP经营许可证:鲁B2-20211038 人力资源证: SHSWRL37078220210009

网站温馨提示:在求职招聘过程中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欢迎监督,并及时向网站客服举报违法违规信息。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