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年终奖 劳动纠纷案例
到了年底,年终奖就是员工非常关注的话题。而有些员工碰巧可能会在年底辞职,那他们还能拿年终奖吗?具体情形,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王元波(化名)于2016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王元波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就年终奖的发放进行过约定。
次年4月,王元波得知老东家向在职员工发放了2019年的年终奖。王元波认为自己完成了当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理应获得年终奖。
于是,他向原公司索要年终奖金,结果被予以拒绝。
公司给出的理由有三点:
1、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载明了当年度离职的员工不享有年终奖。公司有王元波入职签收的字据。
2、《员工手册》中同时规定了,要想获得年终奖,必须经过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而离职的王元波没有参与这个管理过程。
3、在双方达成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经载明了公司已经结清王元波的所有工资、加班费,再没有其他争议。
王元波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度的年终奖金。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年终奖需经年终考核,当年度离职员工不享有年终奖。该规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由王元波签收,故可以作为本案依据。
王元波在12月离职,公司未对其进行考核,不符合年终奖发放的情形,且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中明确载明再无其他争议,故对王元波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上述条文,通常情况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
针对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例时,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历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以及相应年度的年终奖是否已履行考核程序。
第二,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即便发放年终奖之时已经离职,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
上述案例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年终奖需经年终考核,当年度离职员工不享有年终奖,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王元波在当年度离职且未经年终考核,故其不符合年终奖发放的条件。
但若王元波离职原因系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况下王元波有权享有年终奖。
综上,年终奖的发放与否,既要考量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又要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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