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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中的“迟到或早退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合理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考勤管理 旷工 劳动纠纷案例

我们经常在一些企业的考勤管理制度中看到这样的条款“迟到或早退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这样的写法有问题吗?合理吗?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李坤(化名)在2016年8月1日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广告公司颁布的《员工手册》中写明:迟到或早退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迟到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全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予以开除处理。李坤在入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

考勤管理中的“迟到或早退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合理吗?

2017年10月31日,广告公司单方面与李坤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坤在2017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上班迟到、早退。其中5次迟到或早退的时间在30分钟至45分钟左右,3次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还有1次为4个小时。广告公司将李坤上述的迟到、早退累计折算为旷工5天。

2017年7月5日,广告公司对李坤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送达了《最终书面警告》一份。但李坤依然故我,截止2017年9月,李坤又发生多次的迟到、早退现象。经过公司折算,李坤旷工累计天数已经超过了11天。公司根据内部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予以违纪解除。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李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李坤认为广告公司处罚过重,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广告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裁决广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合理,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转化为旷工时不能放大。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坤并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迟到或早退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这样的条款,虽然不违法,但明显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后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仲裁委认定此制度规定为不合理,虽然李坤签收了《员工手册》,但是属于被迫接受,从而不适用于劳动者及案件审理。

那么,类似这样的制度应该怎么制定才算合理呢?有的专业人士就认为,虽然我们都认为旷工是比迟到、早退更为严重的违纪行为,但强行将迟到、早退与旷工联系在一起,容易产生纠纷。企业可以换个思路,按照员工迟到、早退的累计次数转换为违纪次数,然后再以某个违纪次数的标准规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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