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纠纷案例
现在许多企业都存在加班的现象,难免和员工之间产生劳动纠纷。下面为大家分享两则与加班有关的劳动纠纷案例,希望能让朋友们获得工作上的启发。
案例一:企业支付了加班费就可以让员工无限制加班吗?
开发区某电子公司为了大规模提高产量,向各生产车间发出加班通知,决定将工人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延长至10小时,为期两个月。公司会按照加班考勤支付加班费。得知需长期加班后,不少工人提出反对意见。但公司领导认为,公司会支付加班费,工人应当服从安排,并表示不服从安排者将扣发全年绩效奖金。由此,部分工人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案例分析】
这起因加班加点引发劳动纠纷的原因,在于该公司领导对组织职工加班加点认识上有片面性。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除了确实是因为工作需要和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外,还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延长工作时间。实际上,加班问题不仅仅在于用人单位是不是按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更重要的是劳动者享有正当的休息权,这个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赋予职工的权利,是不能用金钱所替代的,这也是劳动者平等自愿选择权的体现。
本案中的这家电子公司忽视了这个前提,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单方面强制职工长期加班加点,并以克扣年度奖金相威胁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此外,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案例二:周六上班要给加班费
技术顾问涂晶晶(化名)于2016年5月进入某广告公司工作后,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已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周工作不超过44个小时的规定。2018年5月,涂晶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离职时,涂晶晶要求公司支付她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被公司拒绝。
涂晶晶向当地劳动劳动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在开庭审理时,广告公司认为在与涂晶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涂晶晶周六需值班,且每月工资中已包含周六值班的工资,所以公司不需要再支付涂晶晶的加班工资。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涂晶晶周六上班是加班还是值班。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轮流值班,而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值班工资。加班是指员工根据单位要求或者工作上的需要,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和工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涂晶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涂晶晶周六上班属值班,但是涂晶晶在每周六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并不是公司所称的值班。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支付涂晶晶在职期间每周六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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