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工伤 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下面分享一则与工伤停工留薪期有关的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李天帅(化名)于2011年8月1日入职某仪器公司,担任技术维修工。2017年4月20日,李天帅受工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和2018年3月2日分别出具了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及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书,确认李天帅的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8日。2018年2月26日该公司在李天帅停工留薪期内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李天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B该仪器公司在李天帅的停工留薪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应属无效,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故李天帅要求仪器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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