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企业担心员工拿了年终奖就跳槽,于是老板就安排在过完年之后才发年终奖,这样的操作合法吗?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案例】
陈飞等5人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与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职工完成任务的情况,依据一定比例向职工发放年终奖,且于年底前付清。
但是过了元旦过后,公司老板担心陈飞他们拿了年终奖之后就跳槽,导致企业缺人,影响正常业务开展,于是告知陈飞等人年终奖要到过完春节他们回公司上班之后才能发放。如果陈飞等人没有按期回公司上班,即视为放弃。随着春节的临近,陈飞等人很是着急,不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公司将年终奖拖延到春节上班后发放违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鉴于这个案例中所涉年终奖已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作了具体规定,意味着其作为“奖金”形式,明确属于工资范畴。
而《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依约在“年底前付清”年终奖既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的合同义务,即使公司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支付时间,也必须得到员工的同意,更不用说公司出尔反尔的目的只是为了“拴住”员工、避免因为员工跳槽导致人手短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我行我素,陈飞等人可以依法维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也指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有的企业还是按照案例老板那样操作,是要背负一定的劳动用工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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