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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故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昨天,HR案例网在“经典案例”中分享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例,主要内容是到当企业以各种不合适的理由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企业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时就有朋友问到,这个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支付。小编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确立支付标准。

今天,hr案例网再为大家分享一起类似的案例,这个案例中对于这个支付标准就有比较清晰的说明,也是希望朋友们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发。

企业无故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

【案例详情】

2012年2月至2018年10月,谭英俊到某家政公司,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自2016年1月开始,谭英俊的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2017年11月开始,谭英俊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

2018年10月12日,谭英俊向家政公司邮寄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家政公司确认收到了孙某的邮件。然而,合同到期后,家政公司并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家政公司表示,不与谭英俊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家政公司涉及到经营困难。此外,家政公司已经明确告知谭英俊不再涨工资,谭英俊不同意。

2018年11月,谭英俊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家政公司支付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60000元。谭英俊表示,自己与家政公司签订了6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合同到期前向家政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家政公司应同自己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家政公司通知谭英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谭英俊于2012年2月入职家政公司,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离职前12个月的月工资为5000元,孙某要求的60000元赔偿金未超法定标准,应予支持。

仲裁委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裁决:家政公司支付谭英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

家政公司不认可该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家政公司的诉求。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家政公司表示,一审未查明谭英俊系要求涨工资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并不是家政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谭英俊工作懈怠,给工作造成了极大影响,对此,一审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证人证言。谭英俊并不认可家政公司的说法,称其未向家政公司提出过涨工资的要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英俊与家政公司签订了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谭英俊在合同到期前向家政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家政公司应同谭英俊续签劳动合同。家政公司通知谭英俊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家政公司主张谭英俊要求涨薪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该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并没有采信家政公司的说法,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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