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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内劳动合同期满 公司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信信 浏览量: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案例

员工还在怀孕期内时,劳动合同到期,这时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吗?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孕期内劳动合同期满 公司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案例详情

李淑华(化名)于2019年10月14日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客户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13日。

2020年6月,李淑华怀孕。

2020年国庆节刚刚过完,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就通知李淑华,公司将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因为只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所以没有向李淑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淑华认为,自己尚在孕期,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最后表示,李淑华的岗位已经另外聘请了一名新员工,公司愿意支付李淑华经济补偿金,因为李淑华在公司工作了一年,所以用一个月的工资算作是她的经济补偿。

李淑华觉得公司这样的方式是违法的。她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是违法的,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仲裁委会支持李淑华的要求吗?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就是我们业界俗称的“三期”,用人单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员解除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具体到上诉案例,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不再聘请李淑华,不再为李淑华发放工资、购买社保保险,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李淑华的申请是可以获得仲裁委的支持,并能将劳动合同延长,直至“哺乳期”结束。

广大企业主应重视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也要做好分内事,如果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仍可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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