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案例
大家都知道,入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要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风险还是挺大的。但是有的企业还是基于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随意糊弄员工,甚至有的企业还用一些其他形式的表格来代替正式的劳动合同,问题是这样操作可行吗?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了解。
【案例详情】
张阳(化名)于2106年7月1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6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5月10日,张阳觉得在公司工作不愉快,决定辞职。公司在解除与张阳的劳动关系之后,张阳到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
在仲裁庭审时,科技公司辩称:张阳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简易的劳动合同书,在2016年8月10日公司多次通知张阳补签详细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张阳一直拒绝。因此,公司不应支付张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科技公司向仲裁庭出示了一份书面材料用来证明已于张阳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材料为正反两面打印,正面抬头为员工资料表,内容涉及应聘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学历简介、工作简介、家庭成员、兴趣爱好、应聘职位、要求薪资、可到岗日期等。
背面是员工合同书,内容为员工入厂手续、公司规章制度条款等告知及员工签名。
张阳陈述公司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催促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那份材料上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而且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
通过审理之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阳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
本案中,公司提供员工资料表和员工合同书,以佐证双方之间已订立简单的劳动合同。员工资料表中的内容为张阳应聘岗位的基本个人信息和薪资要求,而非劳资双方的协商内容。即使员工合同书下方的签字系张阳本人所签,该份员工合同书的内容基本属于公司对在职员工的组织管理和劳动纪律规定,同样未就张阳工作岗位、合同期限、薪资标准、劳动保障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故一审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张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公司应支付张阳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按照张阳在职期间平均工资6000元/月核算,张阳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仍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上诉人虽提供了员工资料表和背面印有的员工合同书,以证明双方之间已订立简单的劳动合同,但从聘请职员资料表的内容看,仅系被上诉人应聘岗位的基本个人信息和薪资要求,而非劳资双方的协商内容,且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和必备内容,不能认定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有效文件,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最终中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其他有效文件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视为双方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律实务中对企业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用人单位不仅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要约定必备的合同条款。并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履行的义务,如果员工怠于签订,用工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弱势地位而作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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