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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业绩为零就没有工资,这合法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工资 劳动纠纷案例

很多企业都会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且把员工的业绩与他们的工资进行挂钩,如果业绩不达标,会扣减他们的工资。企业往往也会把这些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之中,以显示“合法性”。有这么一家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实行底薪 提成。但是,如果员工没有完成每月最基本的销售任务,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底薪。一名销售员工,虽然天天按照公司的要求全勤上班,干了不少劳动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但因缺少人脉资源,他的销售额却是“零业绩”。到了月底发工资的时候,公司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向该员工支付工资,而且是一分钱都不给。公司这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合同约定业绩为零就没有工资,这合法吗?

【案例分析】

公司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对。

一方面,我们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企业必须要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管劳动者是否有业绩以及业绩如何。

这里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与之对应,尽管员工未完成销售额,甚至是“零业绩”,但这并不能否定员工已经按照公司的要求全勤上班、从事了劳动合同所指定的工作、尽到了自己的努力,即员工向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支付最低工资。

另一方面,在公司固执己见拒付一切报酬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因此,员工可以投诉公司,要求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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