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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中的标准不一致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工资 劳动纠纷案例

有些企业管理不规范,总想着用投机取巧的方法去节省人工成本,结果最后反而“偷鸡不成蚀把米”。比如,有的企业给员工实际发放的工资和劳动合同中的标准不一致,给员工发的要高于合同中的规定。企业之所以这样操作,是借此能少交点税,五险一金少扣点费。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我们通过下面的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希望能对朋友们的工作有所启发。

员工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中的标准不一致

案例详情

王志远(化名)于2016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6500元/月,但王志远在面试谈薪时向公司要求的薪水是每月8500元,公司的总经理是答应了的。

在工作期间,王志远每个月工资到账收入确实是8500元,虽然感觉公司这样的操作有点问题,但是想到自己还在公司上班,而且自己也没少拿一分钱,王志远就没有去追究这个事情。

但是到了2019年3月,离王志远劳动合同到期还有三个月的时候,公司却将王志远的工资降到每月6500元。王志远数次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都不予理会。

随后,王志远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三个月拖欠的工资差额6000元和经济补偿金。

公司总经理得知了王志远的仲裁申请之后,急忙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赵经理商量对策。

赵经理信誓旦旦地对着总经理保证公司会胜诉的,因为公司的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很清楚是6500元,王志远是拿不到钱的。而且,赵经理还信心的满满的推荐自己代表公司去应诉,总经理也就同意了。

在仲裁庭上,代表公司应诉的赵经理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显示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数额是6500元。但王志远表示,按照公司的说法,劳动合同里写这个金额,是为了避免引起同事之间的攀比。而王志远向仲裁庭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每月的工资收入为8500元。

对于银行流水中之前比劳动合同约定多出的每月2000元,赵经理无法说明其构成。同时,赵经理除了劳动合同之外,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志远的主张。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是确立包括工资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但却不是唯一的证据。在劳动者提供的银行流水可证明实发数额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标准相悖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证据效力已不足。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时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些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此时公司要拿出工资发放的书面记录,并说明王志远工资的构成情况。但公司却无法拿出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实,像该科技公司这样的“小聪明”在其他的一些企业也是屡见不鲜的,但这样的操作毕竟是违法行为,是上不了台面的。一旦出现劳动纠纷,企业很难自圆其说。最终的结果,这些企业还是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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