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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个人辞职就扣奖金有效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信信 浏览量:

关键词:劳动纠纷案例

有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很多条款,其中就有因个人原因离职就扣除当月奖金,这样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吗?具体详情,请看下面今日的案例分享。

劳动合同约定个人辞职就扣奖金有效吗?

案例详情

2017年4月,陈志远(化名)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7月,陈志远想到深圳去找工作,便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很快就同意了陈志远的离职申请,并承诺在8月份给其发放7月份的工资。

但当陈志远拿到工资时,发现数额比他预计的少了许多。于是,他打电话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程经理。程经理告诉他,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当月的工资中,除了底薪和一些生活补贴之外,其他的业绩奖金不予结算和发放。

陈志远赶紧翻出自己的劳动合同一看,才发现在合同工资项目的一段文字说明中,果然有程经理所说的那个“约定”。陈志远觉得这样的约定不对,就与程经理据理力争了起来,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工资,不能仅凭合同约定就不给,但最终还是没能拿到被扣的奖金。

随后,陈志远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被扣的奖金。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仍然坚持双方有约在先,公司有权不予发放这部分工资。

但仲裁委最后还是支持了陈志远的请求。仲裁委认为,合同约定不能掩盖公司克扣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志远的工资构成中,除底薪外,还有与销售业绩挂钩的奖金。也就是说,这些工资都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劳动者因何原因离职,并不应影响其已付出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合同中约定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就可不予结算和发放部分工资的条款,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应属无效。公司应当足额支付陈志远的应得工资。

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类似与上述案例中公司劳动合同中的规定还有很多,实际上都属于违法无效的内容。我们HR在制订劳动合同文本时一定要秉承我们的专业和原则,规范劳动合同条款。同时,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详细审阅其中的内容,若有疑问一定要及时提出,不能因为怕麻烦而草草签字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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