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HR
HR负责为企业招录员工,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但是有的人入职目的不单纯,会做出一些损害企业利益的事情出来。因此,我们的hr要练就火眼金睛,并且设立合理、科学、规范的各种人事管理流程,将这些人阻挡在门外,防止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下面三个案例,就记录了这样的三件事。希望这些案例能给朋友们更多的警醒,从而给工作带来更好的启发。
【案例一】 学到技术就辞职
赵吉星(化名)一直渴望学习某种技术,而这项技术只有在国外才能学到,高昂的费用让他望而却步。当他得知一家公司正在招聘技术人员,一个“白嫖”的计划孕育而生。
赵吉星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各种机会参加该公司的招聘活动,并且应聘成功。果然,赵吉星入职后,被公司派往海外专门学习他所渴望的技术。
历时6个月的培训结束后,赵吉星得偿所愿,学成回国。可是,他不愿再回该公司工作,向公司提出离职。
幸亏公司当时与赵吉星签订了一个5年的服务期,而服务期尚未履行,他就想着离职,公司以违约为由要他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点评】
公司有权向赵吉星索要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钟先生在应聘入职时就打着个人小算盘,参加完公司组织的培训就辞职,其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入职只是为了落户
将户口迁入某市是于东旭(化名)多年的夙愿,但因不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人才引进条件始终未能如愿。当得知一家公司要高薪聘请留学归国人员,并以落户该市作为引进人才的特殊待遇时,他就积极应聘了。
凭借自己较好的条件,于东旭在该公司应聘成功。入职后,公司很快为他办理了落户手续。此后,没有过多久于东旭便提出辞职。无奈,公司只好要求王先生赔偿办理引进手续的费用,如人事代理费、咨询费、交通费、资料费、集体户口管理费等。
可是,于东旭拒绝赔偿这些费用。
【点评】
公司有权向于东旭索要赔偿。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于东旭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对此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表明,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于东旭因其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应当对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三】员工入职上演谍战片
王浩(化名)所在公司是一家高科技公司,其不仅拥有价值昂贵的技术秘密,还有一些特有的商业秘密。为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浩通过应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顺利进入了该公司的管理核心。
经过一段时间的信息收集,王浩终于掌握了其所需要的商业秘密。于是,王浩立即辞职并另行开办了一家与该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
至2019年6月,仅仅半年时间,王浩的窃密及不当竞争行为便给公司造成近百万元损失。
【点评】
公司有权要求王浩赔偿损失。同时,公司可追究王浩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浩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近百万元损失,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为了避免王浩事件的上演,对能掌握核心机密的高管职位在招聘时要做好背景调查,然后在入职时应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上三篇案例来自《劳动午报》,作者,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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