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职业病 终止劳动合同
在一些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一些岗位上的员工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当他们离岗时,法律规定必须要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今天的学习内容,可以查阅今日的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2015年8月,王广兴(化名)入职某蓄电池公司工作,受聘为装配车间包片岗位。2018年4月,公司通知王广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要求3日内完成交接手续。
2015年5月,王广兴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王广兴称,自己在公司一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请求依法撤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安排自己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存在职业伤害,要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蓄电池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前未对王广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分析】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这条法规包含以下三点重要内容: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是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二、职业健康检查有三个重要的检查节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三个节点的检查作用各不相同,岗前检查是确保劳动者健康上岗;在岗检查是对劳动者加强劳动保护;离岗检查是让劳动者健康离岗、防患于未然。
三、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用人单位要书面告知劳动者,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者离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在人体内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与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即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岗期间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仍然有义务为劳动者安排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辞职或协商解除不能免除该项义务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的规定略有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离岗的形态表现,除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还有双方协商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两种形式。细细比照研究之后,不难发现,《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无意中留下的法律漏洞全部封堵,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一律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或劳动者主动辞职,也要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结果认定为职业病该如何处理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要认定为法定职业病,必须要具备四个法律要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这四个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后,结合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者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退休;工伤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七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经劳动者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南方工报,刘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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