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年终奖 劳动纠纷案例
每到年底,年终奖的话题就是热点。有的企业员工会有疑惑,如果我在单位工作未满一年,能拿年终奖吗?具体详情,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杨春丽(化名)于2016年9月1日入职某商务公司担任行政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8月30日,杨春丽收到商务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告知函》,邮件中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杨春丽续签劳动合同。同年9月3日,杨春丽与公司办完离职手续,并进行了工作交接。
转眼到了2018年的12月,杨春丽听说商务公司向员工发放了年终奖,于是她向公司正式提出索要年终奖的要求,被公司予以拒绝。
2018年12月19日,杨春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商务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度的年终奖。
在仲裁庭审中,商务公司出示了其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作为证据。该手册中规定,员工的薪酬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和浮动收入两部分。其中浮动收入包括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年终奖金比例为40%。季度奖金按照每个季度进行发放,年终奖金在每年底的12月发放。同时在该制度中还说明:未干满全年离职无年终奖。
在杨春丽离职时,商务公司表示已经向其支付了2018年三个季度的奖金。由于杨春丽是在2018年9月份离职,没有干满全年,因此不予发放年终奖。
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杨春丽的申请要求。杨春丽不服,向当地人力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年终奖作为劳动报酬,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商务公司主张不发放年终奖,依据为薪酬福利制度中规定“未干满全年离职无年终奖”,但未举证证实该薪酬福利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确定,亦未举证证实该制度经过公示或告知原告,故该薪酬福利制度不应作为不支付年终奖的依据。一审判决,商务公司应支付杨春丽2018年年终奖40296元。
商务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公司薪酬福利制度规定未干满全年离职员工不享有年终奖,张某系公司行政经理,是明确知悉该薪酬福利制度,其已于2018年9月离职,不符合年底一次性发放的条件,且其工作出现严重失职,未达到期工作的考核标准,不应向其发放年终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年终奖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围,但因双方均认可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薪酬包括固定收入和浮动收入两部分,浮动收入包括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表明商务公司的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在此情形下,即便劳动者提前离职,对于已付出劳动的月份,用人单位亦应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
【案例分析】
有专业人士指出,在上述案例中,商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薪酬福利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本案公司关于“未干满全年离职无年终奖”的规定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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