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案例
有的企业喜欢打擦边球,玩点小把戏,在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延长。这样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吗?它是有效的吗?且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员工郑丽媛(化名 )入职某公司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有一个特别条款:本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若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以后依次类推。
郑丽媛在1年的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了5个月。后来,她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离职时,她以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二倍工资的差额。公司则以双方有合同延续的约定且郑丽媛未按要求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异议为由,予以拒绝。
于是郑丽媛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后续5个月的二倍工资的差额。
那么仲裁委会怎么裁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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