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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补缴社保后,发放的社保补贴能返还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信信 浏览量:

关键词:社保 劳动纠纷案例

在一些企业的用工实践中,有员工不想参加社保,希望企业把单位应缴的社保费以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他们。但后来员工又反悔,要求企业补缴社保。那么企业在补缴了社保之后,之前发放的社保补贴能要求员工返还吗?具体的详情,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给员工补缴社保后,发放的社保补贴能返还吗?

【案情详情】

赵世海(化名)2017年5月入职某服装公司担任普通生产工人,双方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月15日左右发放上个月工资,需要签收工资签收表。公司要求赵世海在入职当月参保,但赵世海以自己是外地人,社保用不着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而且希望公司把单位应缴纳的钱补贴给他。公司同意赵世海的要求,每月发放工资时,固定增加社保补贴600元。赵世海固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电话费+社保。

2018年5月,赵世海要求公司补缴其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的社会保险,公司答应了,为赵世海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补缴了自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10714元及补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1285.68元。公司补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赵世海返还已经领取的社保补贴7200元,并要求唐某承担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1285.68元损失的一半即642.84元。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公司要求赵世海退还社保补贴7200元的诉求,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公司的诉请,主要在于公司不能以支付社保补贴的方式规避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以前领取的社保补贴没有合法依据,且公司已为职工补缴社保费用,故公司有权请求职工返还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领取的社保补贴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至于公司因补缴职工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的规定,公司无权要求职工分摊一半的滞纳金。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按法定要求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现象非常常见,有的是职工的原因,绝大部分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很多用人单位采取与职工签订《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协议书》或者在职工工资中增加社保补贴项目作为规避法律风险的手段,事实上,上述的做法都无法规避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风险,甚至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承担相对更高违法成本,比如高额的滞纳金、比如当职工发生工伤或者重大疾病时,职工因不能通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待遇损失等巨大风险。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给职工支付在职期间正常工资之外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返还。必须提醒的是,如非员工正常工资额外增加的社保补贴,比如是在员工原来工资中划分部分工资出来作为社保补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求职工返还社保补贴的诉求很可能不被支持,因为名为补贴,实为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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