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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午休回家吃饭返岗遇车祸,算工伤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工伤 劳动纠纷案例

确认工伤的三要素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情况是错综复杂,不容易判断。今日HR案例网为大家分享一则工伤案例,希望能让朋友们获得有益的启发。

员工午休回家吃饭返岗遇车祸,算工伤吗?

案例详情

陈素丽(化名)在家附近的一家连锁生鲜超市里担任售货员。生鲜超市对员工实行白、晚班两班制管理,白班时间为7:00-14:00,晚班时间为14:00-21:00,每班7个小时。工作时间,超市没有向员工提供工作餐,由员工自行解决吃饭问题,超市只给了40分钟用餐时间。

陈素丽因家就在生鲜超市附近,她在上白班时,中午都是回家吃饭。2019年4月10日,陈素丽上白班。在中午吃饭时间,她照例回到家中吃完了饭。然后,在她驾驶电动车返回超市工作的时候,在路口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了碰撞,陈素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陈素丽右腿骨折,身上还有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当地交通大队认定,陈素丽对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2019年8月,陈素丽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定陈素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陈素丽为工伤。

生鲜超市对此认定不服,将当地人社局告上了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认定工伤的决定。

2019年10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期间,生鲜超市方提出,陈素丽发生伤害事故时间是中午12时30分,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且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一审认为,陈素丽作为生鲜超市职工,每班连续工作时间长达7个小时。期间,超市只提供吃饭时间,不提供工作餐,陈素丽为解决正常生理所需的事项应予支持,而中午就餐问题属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体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

陈素丽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9年4月10日中午1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陈素丽家与超市之间,陈素丽发生交通事故后还专门打电话让同事为其顶班,足以说明陈素丽从住处到超市的目的是为上班,不是为其他私事。

生鲜超市方虽然还提出陈素丽吃饭的地点不是其实际住所,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陈素丽从吃饭地点到超市的路上应认定为合理上下班路线。

法院认为,陈素丽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当地人社局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超市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争议的焦点有二个:

一是车祸时间在吃午饭的时间点,不在正常上下班途中算不算工伤?二是外出原因和行走路线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认定最关键的两个要点就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从现有的证据看,陈素丽住处离工作地点不远,骑车仅需3分钟左右,在超市不提供工作餐的情况下,员工为了节约生活开支而回家吃饭亦属合情合理。从行走路线来看,陈素丽也仅是从住处到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上班期间未提供伙食的前提下,员工在正常吃饭时间按惯例回家吃饭后,往返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我们试想一下,要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工作餐,而员工还是回家吃饭,结果返岗途中受伤,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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