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补偿金 劳动纠纷案例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详细计算方法。但在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具有一些特殊工作经历,应该如何计算工作年限呢?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案例一:
2010年8月8日,萧然(化名)入职某旅游公司(简称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11月8日,A公司决定使用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另一家公司的名称对外营业。当日公司办公场所更换名称为B公司,并以B公司的名义与包括萧然在内的A公司的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萧然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及上下级工作关系均未发生变化。萧然在职期间,公司均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0月19日,萧然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合并计算其在A公司与B公司的工作年限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劳动纠纷,萧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萧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应获得经济补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萧然在A公司和B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本案中,自用人单位以B公司的名义对萧然用工之日起,萧然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即自然终止,但A公司未支付萧然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且,萧然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及上下级工作关系均未因为用人单位主体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可认定用人单位主体的改变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所导致。在这种情况下,萧然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案例二:
某集团公司A下辖两家子公司B和C。2011年1月,盛阳(化名)入职B公司从事HR工作。2015年1月,A公司将盛阳调入C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并安排B公司为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个期间盛阳的工资一直由A公司发放。 2018年1月,A公司以经营困难、公司实行经济性裁员为由,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盛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计算工作年限及补偿金方面出现了劳动争议。A公司按照盛阳在C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补偿金,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而盛阳认为应该支付7个月。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盛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盛阳认为,此次工作调动并非自己主动提出,所以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算上其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即支付为期7个月的经济补偿。 经裁决,A、B公司需连带支付盛阳7个月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本案处理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被母公司由一个子公司派至另一子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盛阳从一个子公司委派到另一个子公司,该工作调动并非盛阳主动申请,且A公司及B公司并未向盛阳支付经济补偿,故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盛阳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与其在C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盛阳工资一直由A公司发放,C公司虽已注册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但庭审中查明其目前尚处于在建(正停建)状态中,故盛阳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7年(2011年1月至2018年1月),由A公司与B公司连带支付盛阳7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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