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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怀孕请假被开除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信信 浏览量: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案例

企业在对待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要尤为谨慎,国家对她们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触雷”。这次一家公司竟然把因怀孕请假的HR给开除了,结果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详情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HR怀孕请假被开除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吴秀涵(化名)是公司一名负责薪酬绩效的hr。2018年8月,她怀孕去医院产检,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生出具医嘱让其休养一周。

吴秀涵通过微信将医生的诊断证明发给直属上司程经理,并在微信上向其请假一周。上司程经理收到吴秀涵的微信后,表示同意,并回复吴秀涵建议她将病假改为休年假。

此后一周,吴秀涵的身体尚未恢复。于是,她再次向程经理表达了要继续请假的需求,程经理答应了。然而,几天后,吴秀涵却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违反公司请假规定、旷工多日为由辞退了吴秀涵。

身为专业的HR,虽然只是负责薪酬绩效这块,但对劳动法以及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的相关保护规定还是非常了解的。她认为自己已经向领导请过假了,领导也同意按休年假处理,并没有旷工,公司终止合同,行为明显违法,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于是,她到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仲裁委员经过审理后,做出裁决,公司需支付吴秀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188元。

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辩称,吴秀涵虽然通过微信的形式向其直属上司程经理请假一周,一周后,她还是只通过微信方式向其经理请假,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她的经理没有一周假期的批假权限。

吴秀涵未按照公司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连续多日未到公司上班,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因此决定解除与吴秀涵的劳动合同,合情合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带有故意的主观性质。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知悉吴秀涵因身体情况无法上班,且已提出请假,吴秀涵不具有旷工的主观恶意,因此,其微信请假不上班并不属于无故拒绝提供劳动的旷工行为。

同时,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在吴秀涵多天没有上班的情况下,并没有进行充分调查,亦没有听取其解释说明,更没有发送任何催告吴秀涵上班的通知,即认定吴秀涵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吴秀涵的劳动合同,这一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向吴秀涵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约18万元。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公司为自己“鲁莽”的管理决定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企业对待一般员工尚且不能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更何况还是处于三期时期的女职工,更别提该女职工还是一名懂法的专业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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