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三期 调岗 劳动纠纷案例
企业因女职工怀孕,而将其调岗降薪,这样操作合法吗?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郑女士在一家公司运营部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郑女士月薪4800元。去年,郑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了。公司在得知该信息之后,与郑女士协商,以运营部工作量大,经常需要加班为由,将郑女士调岗到行政部当文员。可令郑女士没想到的是,她到文员岗位之后,工资随即被调整为3600元。公司解释,目前的薪酬管理制度是岗位工资制度,也就是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郑女士拿的3600元已经是文员岗位中最高的工资。公司秉承“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不可能给郑女士原来的工资报酬,不然其他的文员会不满!
听完公司的解释,郑女士虽然觉得好像有点道理。但她还是不放心,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想知道公司这样将怀孕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涉及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问题是非常让人头疼的,稍不注意,就容易触雷。因为,我们国家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有很多特别的保护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的第四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该案例中,公司与郑女士协商一致,将其调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按新的岗位确定女职工的工资标准,就是变相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这是违法的。郑女士怀孕属于“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她不适用“同工同酬”。郑女士可以提请仲裁,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要求单位按以前的工资待遇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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