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工资一栏会将其拆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以及各类补贴等等。那么,在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是否应该也拿总工资为计算基数呢?如果按基本工资算,合理吗?另外如果合同中对工资没有明确规定,又应该如何计算?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你还没有答案,看完下文的相关法律内容就懂了。
加班费按照基本工资算合理吗
计算加班工资时,只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去计算是不合理的,因为劳动者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具体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所以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所有这些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或“岗位津贴”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而年终奖、工作餐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夏季高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则不属于用人单位每月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项目,不能列入加班费计算基数范围。
加班费计算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倍、2倍、3倍支付其工资。
以上是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加班费用偏低时,应先与人事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核对,避免产生误会,如果对方知错不改的,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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