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工资保密制 劳动纠纷案例
现在许多企业都实行所谓的工资保密制,严禁员工泄露或打听彼此的薪酬信息,一经发现,就要受到处罚甚至是解雇。那么,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呢?我们用下面一则劳动纠纷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详情】
2018年6月,小夏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人事专员一职。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8条规定:公司薪酬体系及员工个人工资属于公司内部机密,所有员工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任何场所与他人谈论或泄露他人工资。
小夏已阅读该《员工手册》并知晓上述规定,还有签字为证据。
2019年初的时候,小夏不经意之间在与同事微信聊天时,谈到了其他部门和同事的年终奖金。这件事情被公司知晓。
同年3月,公司向小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了工会。原因是小夏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泄露员工薪资及部门薪资。
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小夏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小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
上述案例中,小夏泄露的是员工工资,而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方面的内容,而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制度。因此,公司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公司应赔偿经济补偿金给员工。
更多经典的HR案例推荐阅读:
■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某台资厂总经理助理的困惑
■ 民企的KPI考核为何失效?
■ 入职仅4个月就离职,还能拿年终奖吗?
■ 试用期内没签合同还被解雇,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 三家企业实行员工积分制管理的案例
感谢参与大学生就业能力问卷调查,完成后可获电子书一本。https://www.wjx.cn/vj/tW3Zcc2.aspx
Copyright C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诸城市卓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鲁ICP备2021033192号-1 网安备案号:37078202000335
客户热线:0536-6121677 商务合作:0536-6125677 地址:诸城市超然首新空间国家级高新科技园 EMAIL:zxwlw@lcrcvip.com
ICP经营许可证:鲁B2-20211038 人力资源证: SHSWRL37078220210009
网站温馨提示:在求职招聘过程中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欢迎监督,并及时向网站客服举报违法违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