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赔公司2.9万”冲上热搜
2021年3月小彭使用网上下载的辞职报告模板,改写后提交辞职报告。注意,模板文末写有“请批示”字样。
2021年4月23日,小彭在提交辞职报告30天后离开公司。
5月20日,收到法院传票。原公司状告他旷工,要求赔偿2.9万元。
法院认为,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可以视为双方未协商一致,其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这里就牵扯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主动离职,个人提出辞职申请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没有补偿。
协商离职,可能是你也可能是公司不想延续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一致的,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但可以再协商中双方确定各自的义务,包括补偿等。
还有一种“被迫离职”,是指由于公司存在的违法情节而迫使员工辞职,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
那辞职报告末尾有“请批准”就是默认属于协商辞职吗?
有律师建议:此时,员工可以通过在办理离职期间如聊天记录等举证自己行为非“协商离职”。
那辞职信应该怎么写?央视新闻给我们支了招
在员工签署离职文书中要注意哪些坑?
企业诱导员工将离职原因选择为个人原因——避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企业诱导员工写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语句——导致员工维权难
在协商一致离职的情况中,在提交的离职协议书中应写明离职时间、补偿形式及金额。
而被迫离职应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被迫离职原因及索要补偿金额,比如未及时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另外还需要注意,员工向公司赔偿的情况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未遵守第37条规定提前30天申请离职,或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违反服务期协议(比如公司专门花钱提供了专业技能的培训,并签订类似在公司服务满x年才能离职的协议。员工提前离职就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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