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保 劳动纠纷案例
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如何缴纳,《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可是,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少缴不缴相关社保费用,进而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以下3个案例及其分析表明,对于用人单位这种违法行为,劳动者不仅有权说“不”,而且有权要求其给予赔偿。
【案例1】缩小员工参保范围,应当限期予以改正
小李所在公司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只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而作为劳动主力的农民工一直被排除在外。近日,公司的违法行为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过,公司仍有人振振有词,称农民工年老后家中还有承包的土地,有自己的生活来源,怎么也要办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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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中,“本单位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农民工自然不应被排除在外。对拒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单位缩短缴费期间费用,应当赔偿员工损失
2021年12月25日,当梁女士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被社保机构告知其已领满12个月的费用,不得再领。
“我失业前在原公司工作满6年,不是可以领18个月吗?”梁女士满脸疑惑。工作人员答复:“公司实际上只为你缴纳3年零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原来,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曾多次断交过梁女士的失业保险,其累计缴费时间只有2年零6个月。
梁女士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点评】
梁女士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其失业金保险费用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由于公司在社会保险缴费中的“偷工减料”行为,导致梁女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从18个月降至12个月,对其被“缩水”的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用,公司依法应给予赔偿。
【案例3】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依法可处加倍罚款
2021年10月,刘女士偶然发现,公司为她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基数并非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而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0%。原来,该公司为减少开支又逃避拒不缴费的责任,故意在缴费过程中做了手脚。
经刘女士举报,公司因拒不改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公司处以应缴款额三倍的罚款。
【点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罚并无不当。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明显与之相违。
对此,《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以上内容来源《劳动午报》,作者,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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