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案例
HR案例网为朋友们分享一则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希望能让大家获得有益的启发。
【案例详情】
肖涵(化名)于2011年5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一职,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公司要求肖涵签订期限从入职到2021年5月的书面劳动合同,肖涵予以拒绝。
随后,公司向肖涵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肖涵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在仲裁庭审时,公司主张,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只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仲裁委支持肖涵的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未签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以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自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如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如用人单位放弃该权利,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至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上述案例中,肖涵入职公司已远远超过一年,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以肖涵拒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补订劳动合同,也应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作出所谓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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