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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供虚假学历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例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信信 浏览量:

关键词:假学历 劳动纠纷案例

现在我们可以经常看到一些因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例。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一个什么结果呢?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详细的了解。

员工提供虚假学历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的3月,某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技术专员1人,要求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小夏为自动化专业大专学历,但向该公司提交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及个人简历等资料。

后小夏入职,该公司与之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20年3月,该公司实施部门经理竞聘上岗,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小夏提供了虚假学历证书,小夏也承认为能应聘入职而提供了虚假学历证书、个人简历等。

该公司遂以小夏存在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小夏的劳动合同。小夏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审理,仲裁委驳回了小夏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案例中,该公司的招聘岗位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等明确要求,该要求与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的联系,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小夏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简历,致使该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小夏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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