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最早发端于1958年2月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目的是为了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1981年3月,国务院发布规定进一步完善探亲假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接下来,一起了解下职工的探亲假规定吧。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因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而每年享有的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具体适用人群如下:
(1)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3)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不计入年休假。
另外,像学校教职工这样每年享有寒暑假休假的,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限太短,可以根据探亲假期标准,由单位安排补足。
探亲假制度规定,单位需对往返路费给予报销一部分。具体规定如下: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很多人没有听说过“探亲假”主要是因为探亲假的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当国家实行分配制度,客观上造成职工远离家乡的现实,因此而给予的待遇。但如今实行市场经济多年,且有了带薪年假制度,探亲假自然很多人没有听过。不过,现在各地都试图对探亲假实施改革,具体细则,有需求的朋友还是去了解一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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