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年休假 劳动纠纷案例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的年休假。如果企业未安排职工进行年休,则需要支付年休假工资。具体详情,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详情】
万世阳(化名)于2017年1月入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万世阳在职期间月工资7000元。
2019年2月,该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决定将公司办公地点搬迁到邻市,万世阳不愿到公司新办公地点任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过程中,万世阳提出其在职期间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则称万世阳确实每年有5天的年休假,但是2017年万世阳未提出申请休年休假,2018年则是因万世阳个人原因而未安排年休假。
双方协商不成,万世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支持了万世阳的主张。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当年未申请休年休假并不能视为其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2017的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主张2018年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主张万世阳因个人原因申请公司不安排年休假,但是就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万世阳支付2017、201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因公司已足额支付了李某在职期间的工资,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还应按照李某日工资收入的200%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不能因职工未要求、未提出就忽略职工应当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如因生产、经营需要不能为职工安排年休假,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若确实因职工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当由职工本人出具书面的不休年休假申请。同时,用人单位应做好管理工作,对职工已休年休假,已支付年休假工资以及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不休年休假等事实保存好书面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Copyright C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诸城市卓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鲁ICP备2021033192号-1 网安备案号:37078202000335
客户热线:0536-6121677 商务合作:0536-6125677 地址:诸城市超然首新空间国家级高新科技园 EMAIL:zxwlw@lcrcvip.com
ICP经营许可证:鲁B2-20211038 人力资源证: SHSWRL37078220210009
网站温馨提示:在求职招聘过程中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欢迎监督,并及时向网站客服举报违法违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