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案例
现在还有少数企业不愿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是现在劳动者用法律维权的意识特别高,企业这样做肯定会给自己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具体的案例情形,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李彩云(化名)于2018年5月7日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行政助理一职。在职期间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约定每月工资为扣除社保后5000元,工作时间从早上8点到下午16点,8小时工作制,每周双休。
但工作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李彩云签订劳动合同,故李彩云于2019年5月13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李彩云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支付两倍的工资的期间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计11个月。
综上,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李彩云主张双倍工资有理有据。
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支持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于法无据。
仲裁结果: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用人单位一次性当场支付李彩云调解款55000元,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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