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补偿金 劳动纠纷案例
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例之中,与经济补偿金相关的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今日HR案例网就为大家分享一则经典的与经济补偿金有关的劳动纠纷案例,希望能让朋友们获得有益的启发。
【案例详情】
张思华(化名)于2010年7月19日入职某IT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每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签署的期限是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合同中约定张思华的工资为25,000元/月。
2016年3月,IT公司的主要投资人注册成立了另一家商贸公司,而张思华作为指定代表参与了商贸公司的筹建工作。
2017年7月17日,张思华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IT公司没有与之续订劳动合同。同年7月24日,IT公司与张思华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7月24日终止;乙方(张思华)若于2017年8月30日前与商贸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甲方(IT公司)则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金;若乙方8月30日前未与商贸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甲方则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75,000元……
2017年8月1日,张思华与商贸公司签署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月工资为32,000元。2019年4月26日,商贸公司向张思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64,000元。
2019年5月7日,张思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IT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5,000元,仲裁委对张思华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张思华不服,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IT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与张思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此,IT公司应当依法向张思华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且不附加任何支付条件。
然双方的“协议书”除约定IT公司需向张思华支付经济补偿金 175,000元外,又附加了支付(或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即张思华入职商贸公司则不支付补偿金,张思华未入职商贸公司才可获得补偿金,而“协议书”中,并未明确不向张思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合理、合法的理由。
张思华、IT公司“协议书”中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显然是免除了IT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张思华的权利。IT公司拒绝向张思华支付解约补偿金,没有合法的依据,这一约定无效。张思华、IT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应由IT公司支付。
法院审理判决之后,IT公司不服,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之后,驳回了IT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IT公司与张思华在协议中约定张思华入职商贸公司, IT公司则无需向张思华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IT公司与张思华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27日到期,IT公司未与张思华续订劳动合同,IT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思华不愿续订劳动合同,故IT公司与张思华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其法定义务。
而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因此,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就补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才为有效。IT公司与张思华签订的协议,既未明确张思华原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由关联公司承继,又免除了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显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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