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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没签合同还被解雇,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试用期 劳动纠纷案例

虽然只是试用期,但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内企业用工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因此,企业不能以为员工处于试用期就可以任性而为,如果违反法律条款,用人单位一样要支付赔偿金。具体情形,可以查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试用期内没签合同还被解雇,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案例详情

费淑华(化名)于2018年4月23日进入某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仅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内工资8000元。2018年5月11日,公司以费淑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费淑华对公司的决定持有异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在仲裁处理中,该公司认为,费淑华入职后多次请假,工作成果亦不能满足要求,且部门内其他员工对其认可度较低,这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

费淑华则提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说明,仅对试用期及试用期内工资水平进行口头约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自己每次请假都履行了请销假手续,是正当的,工作成果符合要求与否,公司并无明确标准。

在仲裁委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就录用条件及告知情况进行举证。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向费淑华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以费淑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试用期虽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但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试用期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

在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导致劳动合同期限不明,该试用期不成立。公司因此也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

假设本案中,试用期成立,能否认定费淑华不符合录用条件?答案也是否定的。第一,费淑华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无不当。第二,岗位录用条件应事先确定并由劳动者确认。该公司未能就录用条件及告知情况进行举证,故即使试用期约定有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依然因没有事实依据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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