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纠纷案例
今日,HR案例网遇到一起劳动纠纷案例,涉及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具体案例详情,且看下面的分享。
【案例详情】
张烨(化名)于2014年5月入职某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张烨接受了培训,并签收了《员工手册》及《员工商业行为准则》,并向公司提交了个人声明和利益冲突表等材料。A公司在《员工手册》及《员工商业行为准则》中载明了员工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时,需要向单位申报。
张烨在2016年8月时患病,向A公司请了病假,公司批准了其申请。
偶然的一天,A公司的技术经理卢俊在友商B的办公室内发现了身穿工服的张烨正在操作电脑等设备。随后,卢俊将此情况反映给了A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公司的hr立即与张烨的主管和本人进行核实,张烨没有否认在B公司身穿工服,而且他的主管表示张烨未向其和公司申报过该情况。
A公司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解除了与张烨的劳动关系,将其辞退。张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张烨表示,“不能仅凭我穿着B公司的工作服就认为我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我请了病假。”张烨辩称,因为B公司有急单,人手不够,自己才过去帮朋友(B公司老板)一把,与该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
A公司却认为,张烨享受着病假待遇,却跑到B公司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了张烨的仲裁请求,张烨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A公司无需向张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烨不服,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张烨确认其为B公司提供劳动服务,亦没有将上述情况向公司报告。虽张烨辩称他与该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但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且其穿着B公司的工作服为B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即接受了该公司的管理。因此,难以排除张烨与B公司存在兼职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可能性。
张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经张烨签名确认,上述规章制度可作为审查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因此,A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张烨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张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综上,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企业想要合法的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就一定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过失性辞退)的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案例中的A公司人力资源部就做得比较到位,入职有培训,制度有签收,事实有认定。这样一来,企业的风险就降到最低。
如果从员工的角度看待这个案例,小编认为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你不能自己请了病假,拿着公司给的病假工资,结果又到别的企业去干活,这样的做法忒不地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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