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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都是银行转账,企业还需要工资表吗?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工资表 劳动纠纷案例

现在企业给员工发工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了,那么企业还需要制作工资表吗?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现在都是银行转账,企业还需要工资表吗?

案例详情

王琴(化名)于2016年2月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电子商务助理一职,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转正后王琴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2017年4月王琴与公司发生工资方面的劳动纠纷,王琴遂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9800元。

王琴主张自2016年8月起,她被转到了销售岗位,与公司约定的工资为底薪5000 提成,但是劳动合同并未做相应变更。至2016年11月止,公司均是按照底薪5000元的标准支付的工资。但自12月起公司则按3000元的标准发放其工资。

该电子商务公司辩称,王琴的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的,即3000元/月,公司未拖欠其工资。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证据,主张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而王琴则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为证据,主张月工资标准为底薪5000元 提成组成。合同约定和工资流水显示的工资水平差距甚大,在这种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究竟以谁的主张为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琴主张自2016年8月转到销售岗位后后底薪调整为5000元/月,公司实际也是按此标准支付了截至2016年12月前的工资,并提供了银行工资交易流水。公司认可工资交易流水,但却表示对王琴的工资调整不清楚。

而且在审理的过程之中,公司未提供王琴的工资发放记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因此,仲裁委依法支持王琴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9800元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就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而言,合同金额是约定标准,银行流水是实发数额。考虑劳动合同的继续性特点,约定内容经常会在实际执行中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工资调整时往往并不会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频繁变更。在产生了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负有工资发放举证责任。而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中条款,用人单位书面记录工资发放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免除。

本案中,用人单位仅仅提交劳动合同证实约定工资标准是不够的,在未提交工资发放记录的情况下,仲裁委直接采纳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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